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嘉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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