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偉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偉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楊偉平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王梅英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