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2號

原告 宋婉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周曉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