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劉盈君 被告 田盛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原金簡字第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法官顏碩瑋法官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