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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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受刑人林揚凱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揚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揚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揚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自行繳納現金後,而獲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桃園地檢署點名單各1份附卷可稽。又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於執行傳票上註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貳萬元等語而依受刑人住所傳喚其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派警拘提未果,且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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