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先後三次犯重利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表:受刑人彭釋瑤減刑一纜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二月│││月│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2日│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間│├───────┼─────────────┼─────────────┼─────────────┤│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5年度偵字第27666號│95年度偵字第27666號│96年度偵字第18697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7號│96年度易字第327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判決│96年7月17日│96年7月17日│97年5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7號│96年度易字第327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確定│96年8月23日│96年8月23日│97年8月11日(撤回上訴)│││日期││││├───┴───┼─────────────┼─────────────┼─────────────┤│附註│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314│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314│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319│││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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