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李佳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建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