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295號
原告 王聖傑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娥
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施朝明
林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