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21號
聲請人 彭斯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介一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現設籍於「
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