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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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零捌拾元整。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六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F0計算書:
┌─────────┬──────┬───────────────────┐│項目│(新台幣)│說明│├─────────┼──────┼───────────────────┤│第一審送達郵費│四四二元│聲請人墊付│├─────────┼──────┼───────────────────┤│第一審裁判費│八五○二元│聲請人墊付│├─────────┼──────┼───────────────────┤│本件程序費用│一三六元│聲請人墊付送達郵資一七○元,餘郵將退還│├─────────┼──────┼───────────────────┤│總計│九○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