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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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二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