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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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一八、一0五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死亡,並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為除戶登記,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除戶戶籍資料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