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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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五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住台中縣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自第三十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