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軒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108年度訴字第99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08年12月23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3年12月22日止。竟於緩刑期內,即109年8月3日等日故意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訴字第4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聲請意旨誤載為2年2月),於110年2月24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