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1號抗告人甲○○
乙○○丙○○
丁○○上列抗告人甲○○、乙○○、 林玉惠 、丁○○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110年度家聲字第21號給付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本件抗告人甲○○、乙○○、林玉惠、丁○○提起抗告,依法抗告人甲○○、乙○○、林玉惠、丁○○各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共4,000元,扣除抗告人甲○○、乙○○、林玉惠、丁○○已繳納之1,000元,抗告人甲○○、乙○○、林玉惠、丁○○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該抗告人甲○○、乙○○、林玉惠、丁○○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人甲○○、乙○○、林玉惠、丁○○等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