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雯慧
黃龍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之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肆拾捌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依此,得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犯罪所用之物者,以該物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2人所犯之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且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聲請書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共48張,係被告等所有且為犯罪所生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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