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受理案件登記表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警察機關出具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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