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474號聲請人 陳文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恒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不動產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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