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郭家閔 被告 吳盈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劉熙聖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