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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