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蔡敏星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林吟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史華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