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蔡敏星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林吟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