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3號聲請人 曾怡靜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方天乞 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解任曾怡靜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改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非訟事件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第147條第2項及第148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改任之。非訟事件法第153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件聲請狀意旨略以:查被繼承人方天乞(男,大正元年0月00日生,昭和十五年四月九日死亡)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之土地,經土地共有人 王林金枝 向鈞院訴請裁判分割,經鈞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分割,該判決於民國100年10月5日確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前開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討論本案後續管理事宜,該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方天乞之生卒均於日據時代,無人繼承,其遺產是否僅有系爭土地,或有其他遺產,仍應向主管機關調閱檔案資料始得知悉,另遺產確認後仍有相關地價稅、遺產稅之問題,亦需處理。經多次與該處討論,該處法務人員建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接管後續遺產問題,較得以順利進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3條第2項及民法第1178條第2項,請求解任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擔任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次查,本件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現被繼承人方天乞之是否仍有其他遺產不明,有調查之必要,則當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擔任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管理人,較能順利進行被繼承人方天乞遺產之清算處理程序。既如上述,本院准予解任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改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方天乞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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