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上訴字第170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禠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87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本院94年上更二字第213號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並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373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於95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3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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