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陳坤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