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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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靖琳 原告 童泳程 被告 陳威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9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莊何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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