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巷18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75,
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2,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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