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莊松山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當事人,其以為明瞭上開事件為由,聲請付費交付該法庭錄音光碟,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