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智勇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1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044、32541號、112年度偵字第552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25
7、3334、3457、5697、6531、7576、8709、9296、10593、1353
0、17116、17530、18013、20618、356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智勇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智勇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捷運鳳山國中站),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下稱本件帳戶資料),交付給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泓源 」之人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泓源」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件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19所載方式對林O生等19人施用詐術,致林O生等19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時間,以現金存款或匯款各該編號所載金額至該等帳戶,並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林O生、鄭O珍、戴O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李O琪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李O林訴由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趙O安、汪O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黃O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董O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趙O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林O蓮訴由花蓮市政府警察局、龔O雲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黃O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黃O玲、李O錦、呂O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O蕙、何O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黃智勇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9至150、21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黃智勇於本院審判期日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11、248、251頁),並經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林O生等19人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被告與暱稱「泓源」聯繫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一卷第15至21頁)及附表
一、二「證據出處」欄所載書證在卷可證,堪予認定。至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雖否認犯行,辯稱:我是要辦理貸款,對方說要幫我美化帳戶,1家銀行1次辦太多金額會辦不過,1家辦一、二十萬元比較容易通過,才交付多個帳戶資料云云,然查:
㈠、被告雖曾辯稱:我以前有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辦過網路代辦的貸款,當時辦的時候也有提供存摺、提款卡等語(見偵一卷第14、22至23頁),惟「貸款人網路申辦貸款需提供資料與書面紙本相同,貸款人需提供身分證資訊(含身分證字號/領補換資料)及收入資料。若為本行新戶須提供身分證影像,毋須提供存摺封面或提款卡。被告於108年9月申辦信用貸款時曾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收入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情,有中信銀行112年5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002758號函暨檢附被告申辦信用貸款相關資料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41至73頁),被告上開所辯,與中信銀行函覆結果及一般銀行正常貸款流程不符,難認被告有何因其過往申辦貸款經歷,而誤認合法正當之銀行貸款需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甚至密碼等帳戶資料之情事存在。
㈡、被告先前既有向銀行貸款之經驗,應明確知悉貸款不須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當可輕易察覺「泓源」之說詞與一般正常貸款流程有異。而由被告與「泓源」的對話紀錄,可知「泓源」向被告要求提供身分證、存摺,並要求提供之帳戶需綁定約定轉帳帳號時,被告一再向「泓源」質疑「為什麼要用到存摺」、「這不會有問題吧」、「好的,不會有問題吧」、「確定不會有事嗎」等語(見警一卷第15至21頁),被告於偵訊亦供稱:對方要求我提供存摺時,我有問對方為什麼要用到存摺,因為我辦貸款時,應該是直接將貸款匯到我的帳戶,我覺得將存摺交付對方,對方會將我的貸款直接領走,所以我才這樣問他。對方要求我綁定約定帳戶時,我有懷疑程序是否合理正確,因為程序跟之前辦貸款的程序不一樣,我擔心對方拿去做非法用途等語(見偵一卷第22至23頁),據此可知被告在交出本件帳戶資料前,對於提供帳戶之合法性有所質疑,並已警覺「泓源」之說詞與一般貸款流程有異。又被告與「泓源」素不相識,僅為網路上認識之陌生人,且被告主觀上已懷疑提供帳戶之合法性,而「泓源」對於被告上開質疑,僅空口稱不會有事等語,並未提出任何資料可供佐證,實難認被告對「泓源」有何特別信賴之基礎存在,則被告將本件帳戶資料交給不具信賴關係之「泓源」時,應已預見其帳戶有遭他人濫用為不法使用之可能。
㈢、參以,被告於案發時已成年,自承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且具工作經驗(見原審卷第294頁),足見被告為具有相當社會經歷之人,對於將自己所申辦之本件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後,取得者當能以此轉匯帳戶內款項,被告亦會因此而喪失對於此等帳戶之控制權等情,自難諉為不知;且被告於原審供稱:交付存摺、提款卡是因對方說要幫我美化帳戶,我知道美化帳戶是對方幫我做假金流進出,讓帳戶比較有償債的能力,且假金流會有大量金錢進出我的帳戶,但我不知道是什麼錢,金錢來源我也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119、294頁),堪認被告已預見提供本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他人,等同容任他人使用本件帳戶進出款項,且進出款項之合法性非其所能控制。被告又稱:政府宣導是防範自己被詐騙,但我想說我帳戶裡面也沒有錢可以被騙等語(見原審審金訴卷第38頁),足認被告雖已預見提供本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有遭他人濫用為不法使用之可能,竟仍因急需貸款,率爾將本件帳戶資料交給「泓源」,顯係基於權衡本件帳戶餘額甚低,自身並無任何損失之僥倖心態,而容任「泓源」或詐欺集團成員任意使用本件帳戶,主觀上顯具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財產犯罪,亦放任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無訛。
㈣、綜上,足認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所辯均無可採,自應以被告嗣在本院審判期日所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本質、來源、去向,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被害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多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林O生等19人,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同時幫助洗錢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雖否認本件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惟嗣於本院審判期日已自白並坦承本件幫助一般洗錢等全部犯行(見本院卷第211、248、251頁),堪認被告於審判中對於洗錢之犯行業已自白,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詳案由欄所載,含檢察官上訴請求就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呂O錚部分併予審理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680號向本院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三、上訴論斷:
㈠、原判決認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自白有本件幫助一般洗錢等全部犯行(已如前述),原判決未及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已有未合。⑵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呂O錚遭詐騙而匯款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680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判決未及併審,同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移送併辦犯行,另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未及審酌其犯後已坦承犯行,致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主張原判決之量刑過重,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自身需錢孔急,即任意將其本件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致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林O生等19人受有損害,助長詐騙歪風,並規避檢警追查,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本件被害人高達19人,被害人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600多萬元(詳附表一編號1至19匯款金額欄所載),且被告交付之帳戶數量多達5個,侵害法益之程度及影響之層面均非輕;復衡被告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判期日始坦承全部犯行,暨被告雖與被害人黃O文達成調解,然僅賠償3,000元給黃O文後,即未再依調解條件按期賠償黃O文,且亦未賠償其他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害人黃O宏、陳O蕙及李O錦等人於原審或本院表示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見原審卷第295頁、本院卷第250頁),及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經濟狀況不佳、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經濟(見原審卷第294頁、本院卷第249至2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至被告雖將本件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惟被告僅為幫助犯,且被害人匯入本件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固將本件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洗錢之犯行,惟並無證據足認有向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沒收其犯罪所得之問題。另被告交付給詐欺集團之本件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謝肇晶、蔡婷潔、張志杰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志杰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梁雅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元)匯入帳戶證據出處1林O生(已提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0時23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邱依依 」聯繫林O生,佯稱:有投資股票有獲利機會等語,致林O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4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23分)50萬元一銀帳戶⒈林O生於警詢之陳述(警一卷第26-27頁)⒉林O生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警一卷第28頁)⒊林O生提供與暱稱「邱依依」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9-33頁)2黃O玲(已提告訴)(併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9日起,以line暱稱「 譚文靜 」、「晨宏vip客服經理」、「 陳韋彤 」陸續加入黃O玲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晨宏APP、宏利證券APP,可儲值投資等語,致黃O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1年8月30日12時2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45分)(2)111年8月30日10時51分(1)20萬元(2)10萬元⒈黃O玲於警詢之陳述(併警二卷第1-3頁)⒉黃O玲與暱稱「晨宏VIP客服經理」、「陳韋彤」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二卷第4-6頁)⒊黃O玲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併警二卷第7-8頁)3李O錦(已提告訴)(併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起,以line暱稱「 劉詩雯 」、「宏利證券- 吳宇婕 」陸續加入李O錦為好友,並佯稱:至投資平台「宏利證券」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李O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0時0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47分)35萬元⒈李O錦於警詢之陳述(併警四卷第1-3頁)⒉李O錦提供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併警四卷第11頁)4黃O宏(已提告訴)(併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上旬,以LINE暱稱「 劉詩琪 」加入黃O宏為好友,佯稱:可指導操作私募股票獲利等語,致黃O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9日11時2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31分)50萬元⒈黃O宏於警詢之陳述(併警五卷第7-9頁)⒉黃O宏提供LINE暱稱「宏利證券-陳」、「劉詩琪」頁面截圖(併警五卷第39頁)⒊黃O宏提供投資軟體「宏利證券APP」操作介面截圖(併警五卷第41頁)⒋黃O宏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併警五卷第43-49頁)5董O珠(併5)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 林語汐 」之暱稱加入董O珠為好友,佯稱:下載宏利證券APP,投資股票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董O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0時0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37分)20萬元⒈董O珠於警詢之陳述(併偵十二卷第17-19頁)⒉董O珠提供元大銀行戶名陳立O帳號0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併偵十二卷第33-35頁)⒊董O珠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偵十二卷第41-53頁)6鄭O枝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起,以LINE暱稱「 鄭雯 崋」、「客服專員- 林秀 箖」陸續加鄭O枝為好友,並將鄭O枝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Morgan-H資產增值」,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需下載「大通」手機APP,註冊帳號並匯款儲值等語,致鄭O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9日14時43分241萬8,000元兆豐帳戶⒈鄭O枝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卷第1-3頁)⒉鄭O枝與暱稱「客服專員」、「Morgan-H資產增值」、「客服專員-林秀箖」、「鄭雯崋」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2-19頁)⒊鄭O枝提供中國信託銀行臨櫃匯款單截圖(警二卷第15-16頁)⒋鄭O枝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二卷第21頁)7黃O文(已提告訴)(併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17時許,以line暱稱「 李政謙 」、「營業員- 陳紹宏 」陸續加入黃O文為好友,並佯稱:下載大通APP,可存款購買股票等語,致黃O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0時1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7分)6萬元⒈黃O文於警詢之陳述(併偵二卷第7-9頁)⒉黃O文與暱稱「李政謙」、「營業員-陳紹宏」、「璇」、「 陳言芝 」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偵二卷第23-25、29頁)⒊黃O文提供投資軟體APP操作介面截圖(併偵二卷第27-31頁)8李O琪(已提告訴)(併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中旬某日以line暱稱「 邱惠婉 」、「營業員-陳經理」加入李O琪為好友,並佯稱: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李O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1年8月30日13時17分(2)111年8月30日13時17分(1)2萬6000元(2)2萬6000元⒈李O琪於警詢之陳述(併警三卷第1-3頁)⒉李O琪提供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併警三卷第8頁)⒊李O琪提供詐欺集團暱稱「營業員-陳經理」、「邱惠婉」芝LINE頁面截圖(併警三卷第9頁)9戴O銘(已提告訴)(併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1時5分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投資股票之資訊,戴O銘遂將暱稱「Coco」之LINE帳號加為好友,「Coco」佯稱:由伊提供股票資訊,戴O銘再儲值云云,致戴O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1時25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分)8萬元⒈戴O銘於警詢之陳述(併警六卷第22-26頁)⒉戴O銘提供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併警六卷第27頁)10李O林(已提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起,以LINE暱稱「助理- 陳怡婷 」加入李O林為好友,並將李O林加入LINE群組「Baird資本拉抬交流57群」,佯稱:有投資飆股之獲利機會,需下載「 貝爾德 」的手機APP,註冊帳號並配合進行投資操作等語,致李O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1時12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45分)15萬88元台新帳戶⒈李O林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卷第1-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查詢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網頁截圖(查無資料)(警三卷第21頁)⒋李O林提供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警三卷第11頁)⒌李O林與暱稱「Baird貝…服007號」、「助理-陳怡婷」、群組「Baird資本拉抬交流57群」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12-18頁)⒍李O林提供出入金查詢表截圖(警三卷第19頁)11趙O安(已提告訴)(併1)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8日13時許,以LINE暱稱「 陳雪媛 」、「貝爾德-客服37號」陸續加入趙O安為好友,佯稱:可至投資軟體「貝爾德baird」投資獲利等語,致趙O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1時1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17分)29萬9,980元⒈趙O安於警詢之陳述(併警一卷第9-11頁)⒉趙O安與暱稱「陳雪媛」、「貝爾德-客服37號」、「Baird投資部經理~ 陳小帆 」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一卷第49-57頁)⒊投資軟體APP「BAIRD」操作介面截圖(併警一卷第57頁)⒋趙O安提供台新銀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影本(併警一卷第59頁)12汪O勳(已提告訴)(併4)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以LINE暱稱「助教- 徐熙蕾 」加入汪O勳為好友,佯稱:渠為貝爾德投資公司助教,可協助診斷股票等語,致汪O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1時35分12萬9,987元⒈汪O勳於警詢之陳述(併警十卷第9-16頁、第17-18頁)⒉汪O勳提供「貝爾德投資銀行資產集保管理帳戶證明」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併警十卷第33頁)⒊汪O勳提供投資群組「Baird超短線操盤A86交流群」網址連結截圖(併警十卷第41頁)⒋汪O勳提供投資網站「BairdHouse」操作介面截圖(併警十卷第42-47頁)⒌汪O勳與暱稱「助教-徐熙蕾」、「Baird貝爾德-客服(086)」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十卷第37-40、45頁)13林O蓮(已提告訴)(併3)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傳送投資股票之簡訊,林O蓮遂將LINE暱稱「 張思雨 」加為好友,「張思雨」向其佯稱:可加入 貝爾特 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O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1時4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23分)40萬9,410元⒈林O蓮於警詢之陳述(併警七卷第7-12頁)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4450號函檢送告訴人林O蓮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IP資料(併警七卷第25-29頁)14鄭O珍(已提告訴)(併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以LINE暱稱「 莊思琦 」加入鄭O珍為好友,佯稱:渠為理財投顧,可介紹使用「億創E*TRADE」APP自動尋找投資標的獲利等語,致鄭O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9日9時2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時58分)10萬3,600元中信帳戶⒈鄭O珍於警詢之陳述(併警六卷第2-5頁)⒉鄭O珍提供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1份(併警六卷第10-11頁)⒊鄭O珍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併警六卷第6頁)⒋鄭O珍與暱稱「莊思琦」、「億創*TRADE」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六卷第12-15頁)15趙O賢(已提告訴)(併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日,以LINE暱稱「投顧- 陳賢敏 」、「億創E*TRADE」陸續與趙O賢加為好友,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趙O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1年8月29日11時8分(2)111年8月29日11時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10分)(1)3萬元(2)2萬元⒈趙O賢於警詢之陳述(併警九卷第25-27頁)⒉趙O賢提供投資網站(http://www.sxzvcs.com/)頁面截圖(併警九卷第57頁)趙O賢與暱稱「投顧-陳賢敏」、「億創E*TRADE」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九卷第57-60頁)⒊趙O賢提供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九卷第61-62頁)16龔O雲(已提告訴)(併3)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之不實投顧資訊,龔O雲見後於111年7月5日加入LINE群組「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投資美股賺錢等語,致龔O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9日14時59分26萬4,000元合庫帳戶⒈龔O雲於警詢之陳述(併警八卷第1-2頁、第3-5頁)⒉龔O雲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併警八卷第6頁)17何O色(已提告訴)(併6)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0日,在facebook認識何O色後,慫恿何O色至「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何O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0日11時3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25分)34萬1,218元⒈何O色於警詢之陳述(併警十一卷第1-4頁)⒉何O色提供網路虛擬貨幣帳戶提領美金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併警十一卷第105-106頁)⒊何O色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十一卷第97頁)⒋何O色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十一卷第107-108頁)18陳O蕙(已提告訴)(併7)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facebook廣告,以LINE暱稱「 楊志翔 」加入陳O蕙為好友,慫恿陳O蕙至「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網站投資,佯稱:可投資美股快速獲利等語,致陳O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9日15時(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2分)11萬2,000元⒈陳O蕙於警詢之陳述(併警十二卷第5-9頁)⒉陳O蕙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併警十二卷第117-121頁)⒊陳O蕙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十二卷第123-144頁)19呂O錚(已提告訴)(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680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暱稱「許月兒」、「財富學堂A101」加入呂O錚為好友,慫恿呂O錚下載投資app,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呂O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1年8月29日10時36分許(2)111年8月31日10時27分許(1)10萬元(2)5萬元中信帳戶⒈呂O錚於警詢之陳述(併偵十五卷第8-10頁)⒉呂O錚提供與「許月兒」、「財富學堂A101」對話紀錄(併偵十五卷第22、23頁)⒊呂O錚提供交易擷圖、匯款單據翻拍照片(併偵十五卷第22反、24-24反頁)附表二:本件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編號帳戶名稱證據出處1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⒈被告黃智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8-14頁、併警二卷第9-10頁反面、併警四卷第14-17頁反面、併警五卷第59-65頁)⒉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11年11月2日一鳳山字第00105號函檢附被告黃智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往來業務項目申請(變更)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查詢期間:111/08/01至111/10/31)(併偵十二卷第55-83頁)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黃智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查詢期間:2022/8/1-2022/12/10)(警二卷第8-10頁、併偵二卷第13-19頁、併警三卷第10-13頁、併警六卷第52-54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被告黃智勇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IP位址(警三卷第8-10頁、併警一卷第95-97頁、併警十卷第69-73頁、併警七卷第19-24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黃智勇帳戶存款基本資料、掛失/補發紀錄、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期間:2022/6/1-2022/11/1、2022/8/1-2022/12/10)、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併警六卷第55-65頁、併警九卷第7-23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11年9月27日合金左營字第1110003026號函檢附被告黃智勇帳戶開戶建襠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查詢期間:2022/07/01-2022/09/19)、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查詢(併警八卷第15-18頁、併警十一卷第89-93頁、併警十二卷第77-81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09月23日合金總電字第1112106316號函檢附被告黃智勇帳戶網路銀行IP紀錄(併警八卷第19-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