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65號
原   告  陳素珠
被   告  林麗娟
       許瑜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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