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55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以95年度簡字第36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6月2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緣乙○○於97年5月間在臺灣易吉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吉網公司)架設之網路遊戲「古惑人生」上,以暱稱「NAGE宇」之買家身分,向另名暱稱「戀之情」之賣家 蔡承育 購買「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雙方約定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乙○○須先匯款至蔡承育名下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康莊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下稱蔡承育郵局帳戶)後,蔡承育再移轉上開虛擬寶物予乙○○。詎乙○○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97年5月31日19時許,在「古惑人生」網路遊戲線上,向另名玩家甲○○佯稱欲以2500元之價格出售上開「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並留下0000000000門號聯絡電話,及指定蔡承育郵局帳戶為交易匯款帳戶,致甲○○陷於錯誤,以為乙○○真有意出售「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而於97年6月1日轉帳匯款2500元至乙○○所指定之蔡承育郵局帳戶內。不知情之蔡承育收受匯款後,即依約將「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移轉予乙○○。嗣甲○○因遲未取得前開虛擬寶物,始知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⑵告訴人甲○○、證人蔡承育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證。⑶蔡承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遊戲網頁列印資料、易吉網公司檢送之虛擬道具流向明細表、統一超商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惟查本件終局被害人為甲○○,其受騙之標的為有形之2500元匯款,而非無形之財產上利益,故被告所為應構成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詐欺得利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