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9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九十五年一月七日結婚,詎料被告於九十五年中秋節過後即突然不知去向,行方不明,兩造因而分居,其後因有警察到家找尋被告,原告始知被告因犯強盜罪,遭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兩造分居期間被告未曾與原告聯絡,被告之家人亦不知其下落,被告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規定,訴請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兩造現仍婚姻關係存續中,及被告於九十五年中秋節後即離家迄今,未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被告現未因案在押或在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因犯強盜罪,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軍上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在案,嗣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九十五年通字第九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函請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送該院九十四年信判字第0五九號判決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送該院九十五年法仁判字第二三號、九十四年法仁判字第一0五號判決過院,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軍上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網路查詢之裁判書核閱屬實。此外,被告亦無出境紀錄,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九十八年二月四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九八00一七七0四號函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不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主張被告無故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定有明文。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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