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恩筵(原名林忠信)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恩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恩筵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5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恩筵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5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101年7月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梁宏哲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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