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78,519元,應徵裁判費222,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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