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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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繼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繼字第九○七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戊○○丙○○丁○○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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