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曉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正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5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4年11月7日│600,000元│104年11月9日│MN0000000│├─┼───────────┼───────────┼───────────┼────────┤│2│104年11月12日│800,000元│104年11月12日│MN0000000│├─┼───────────┼───────────┼───────────┼────────┤│3│104年11月18日│300,000元│104年11月20日│MN0000000│├─┼───────────┼───────────┼───────────┼────────┤│4│104年11月16日│200,000元│104年11月20日│AK0000000│├─┼───────────┼───────────┼───────────┼────────┤│5│104年11月29日│300,000元│104年11月30日│AK0000000│├─┼───────────┼───────────┼───────────┼────────┤│6│105年1月13日│700,000元│105年1月13日│MN0000000│└─┴───────────┴───────────┴───────────┴────────┘┌──────────────────────────────────────────────┐│附表二:105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4年12月10日│1,100,000元│104年12月10日│MN0000000│├─┼───────────┼───────────┼───────────┼────────┤│2│104年12月12日│700,000元│104年12月12日│MN0000000│├─┼───────────┼───────────┼───────────┼────────┤│3│104年12月30日│700,000元│104年12月30日│AK0000000│├─┼───────────┼───────────┼───────────┼────────┤│4│105年1月29日│500,000元│105年1月29日│M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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