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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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48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婉珍

黄安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婉珍共同犯損壞查封標示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黄安鎮共同犯損壞查封標示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因 黃安鎮 積欠 張建揚 債務,張建揚持有本院105年6月30日南院崑105司執清字第50512號債權憑證,嗣獲悉黃安鎮因繼承之故,取得位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勝利段227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層樓磚造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4分之1之所有權,並將系爭房地一樓部分,出租與羅婉珍開設美髮店使用,遂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黃安鎮上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經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偕同張建揚委託之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輔公司)之員工陳 晉暐 ,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40分許,至系爭房地所在地進行查封,因黃安鎮當時不在,且羅婉珍所開設之美髮店亦尚未營業,遂將查封公告張貼揭示在上開建物1樓鐵門旁邊的柱子上,同時為防雨水淋濕,並以膠布黏貼於表面。

二、羅婉珍見查封公告張貼在上開建物上,明知其上蓋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印信,係法院依法核發並張貼之查封標示,竟與黃安鎮於111年5月30日晚間某時許,基於毀壞查封標示之犯意聯絡,由黃安鎮指示羅婉珍徒手將該公告撕下後,交由黃安鎮丟棄。嗣於同年6月10日某時許,法輔公司員工 陳晉暐 與同事至現場勘查時,發現上開查封公告遭撕毀,當場詢問羅婉珍,何人撕毀時,羅婉珍即承認係由其撕下後交付黃安鎮,陳晉暐遂透過電話聯繫黃安鎮,質問黃安鎮上開查封公告去向,黃安鎮拒絕回答,即回報法輔公司轉知張建揚後,由張建揚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羅婉珍、黄安鎮(下合稱被告2人,單指其一,逕稱其姓名)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至於被告2人陳稱證人陳晉暐偵查中所述不實等語(本院卷第41至42頁),則係爭執證人陳晉暐證述內容之證明力範疇,而非證據能力之問題,且本院下列所引證人陳晉暐之證述,均是證人陳晉暐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證人陳晉暐偵查中之證述無涉,附此敘明。

(二)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是私人錄音行為,行為人為通訊之一方,所取得之錄音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92號刑事判決)。經查,證人陳晉暐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與同事至系爭房地所在地勘查時,發現上開查封公告遭人撕毀,當場詢問羅婉珍查封公告下落時,彼此間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業據告發人張建揚提出錄音譯文1份附卷可參(他字卷第53至60頁,下稱系爭錄音譯文),證人陳晉暐並證稱:法輔公司員工每1次執行業務時,均會以手機錄音存證,系爭錄音譯文也係如此情況下產生的等語(本院卷第74頁),而觀諸全文語意內容,未見有何強暴脅迫羅婉珍陳述之情,且羅婉珍亦未指出系爭錄音譯文內容有何不具備任意性之情形,僅泛稱錄音時未獲告知,即主張系爭錄音譯文不得採為證據,自屬無據。

(三)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實體部分:

(一)被告2人固不否認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於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40分許,依告發人張建揚之聲請,至系爭房地所在地,查封黄安鎮財產,並將查封公告張貼揭示在建物1樓鐵門旁邊的柱子上,嗣上開查封公告遭人撕毀等情,惟羅婉珍辯稱:未撕毀上開查封公告云云;黄安鎮則辯稱:上開查封公告雖為其所撕毀,但撕毀時,因天色已晚,其並不知道撕毀的是法院的查封公告云云。

(二)經查:

 1.因黄安鎮積欠告發人張建揚債務,告發人張建揚遂持執行民義對黄安鎮所有財產即系爭房地4分之1所有權進行強制執行,本院執行處人員遂於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40分許,會同證人即法輔公司員工陳晉暐至系爭房地所在地,查封黄安鎮財產,並將查封公告張貼揭示在建物1樓鐵門旁邊的柱子上,而查封當時,系爭房地1樓係黄安鎮出租與羅婉珍開設美髮店使用,嗣上開查封公告於111年6月10日遭證人陳晉暐發現已遭撕毀等情,業據證人陳晉暐證稱在卷(本院卷第73至74頁),並有本院105年6月30日南院崑105司執清字第50512號債權憑證(他字卷第7至9頁)、本院111年3月30日南院武111司執南字第30727號執行命令暨111年5月30日查封封條照片2張(他字卷第96至97頁、第13頁)、本院執行處111年5月30日查封筆錄(他字卷第119至122頁)、指封人陳晉暐111年5月30日指封保管切結(他字卷第123頁)等資料附卷可參,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2頁),上情首堪認定。

 2.羅婉珍雖辯稱:未撕毀上開查封公告云云。然證人陳晉暐於111年6月10日至系爭房地查看現況時,發現查封公告遭人撕毀後,曾詢問羅婉珍何人撕毀查封公告,羅婉珍曾承認撕毀上開查封公告,2人當時之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業據證人陳晉暐證稱在卷(本院卷第75至76頁),並有附表所示之系爭錄音譯文1份附卷可參(他字卷第53至60頁),而羅婉珍亦不否認附表所示2人對話內容為真,僅辯稱當時說是自己撕的,是說錯的云云(偵卷第26頁);依附表編號69記載羅婉珍陳稱:「阿,我就是不知道嘛!不過,我撕掉封條後有告知屋主。」等語可知,上開查封公告確實係羅婉珍所撕毀,並於111年6月10日當面向證人陳晉暐承認此事,羅婉珍辯稱:未撕毀上開查封公告云云,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黄安鎮辯稱:上開查封公告係其撕毀,與羅婉珍無關,亦屬迴護羅婉珍之語,不足為羅婉珍有利之認定。

 3.上開查封公告為羅婉珍所撕毀,業如前述,且羅婉珍亦稱:查封當日看到查封公告後,於黄安鎮下班後,有告知黄安鎮查封公告一事,黄安鎮當時說不然撕下來看等語(他字卷第138頁),而黃安鎮亦稱查封公告撕下後,將之拿到樓上丟掉了等語(他字卷第138頁),因此,公訴人主張上開查封公告,係黄安鎮指示羅婉珍撕毀後,將之交由黄安鎮丟棄乙節,亦堪認定。

 4.再者,觀諸法院查封公告之內容,明載:「任何人對本公告,不得有損壞、除去或污穢,或為違背其查封效力之行為」(他字卷第155頁);且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係將上開查封公告張貼揭示在上開建物1樓鐵門旁邊的柱子上,明顯可見內容之處,其上並蓋有本院印信,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他字卷第13頁),足見被告2人在撕毀前,得已知悉本案查封公告之內容。又羅婉珍為國中畢業、黄安鎮為五專畢業,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第13頁),並據其等陳稱在卷(本院卷第85頁),均非毫不識字之人,理當知悉不得損壞、除去或污穢上開查封公告,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竟仍執意將之撕毀取下,其等有毀壞查封標示之犯意,殆無疑義。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1.是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損壞查封標示罪。其等就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2.爰審酌其等明知系爭房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施以查封之標示,不得擅自毀壞,竟於查封後將查封公告撕毀,損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所為均不足取,且事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等均未曾因案遭法院判處罪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參,及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85頁),暨查封公告係針對黄安鎮之財產而為,係黄安鎮指示羅婉珍撕毀後,交由其丟棄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迄今尚未與告發人張建揚達成和解,或獲得告發人張建揚之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附表:【系爭錄音譯文,對話地點:臺南市○○區○○街00號,對話人物:健( 健聖 )、茗( 茗榮 )、羅(羅婉珍)、晉(晉暐)、黃(黃安鎮)】(他字卷第53至60頁)

編號

錄音對話內容

1

健:吼,那個封條被撕掉了。

2

茗:現場有拍(照)耶。

3

健:有人在家嗎?

4

健:老闆娘在家嗎?我們上次有來做查封,那個封

條誰撕掉的?

5

羅:不知道。

6

健:不可能啊!貼在外面怎麼可能不知道?撕毀封

條已經觸犯刑法了喔,撕毀封條……我們先釐

清是誰撕的?

7

晉:誰撕的?

8

健:哪個是誰撕掉的?

是妳(羅)撕掉的嗎?羅,不語!

9

晉:這是査封,妳知道嗎?

10

健:妳(羅)打電話給律師,警察等一下就要來做筆

錄了。妳(羅)有帶契約(租約)嗎?這東西(查

封案)和妳沒有關係,和妳樓上的房東有關係

,他欠錢,房子要拍賣了,幫我準備一下租約

,(妳)打電話給律師問一下,沒關係,妳先幫

我準備租約……,先幫我準備妳跟黃安鎮的租

約。

11

羅:租約放在我家耶!

12

健:妳回家要多久?

13

健:還是我們等妳一下!

14

健:這個我要問一下,因為封條上面有字,我問一

下:黃安鎮在樓上?

15

羅:沒有,他去上班。

16

健:他現在上什麼班?

17

羅:他上早上的班。

18

健:工作内容是?

19

羅:不清楚。

20

健:那妳幫我打電話給他;我這邊先問一下能怎麼

解決。

21

羅:因為那天是……

22

健:那天早上,法院和警察都有來啊!

23

羅:因為那天……

24

健:封條的屍體(指遭撕毀的封條)呢?屍體還在可

以問;如果屍體已經丟棄,就可能要去警察局

做筆錄。

25

羅: 阿娘威 喂!

26

健:因為它(封條)是等於法院公文。

27

羅:我不懂啊!

28

健:沒關係,幫我們打電話給他(黃安鎮)。

29

羅:我以為沒什麼事。

30

健:是大事情了啦。

31

羅:抱歉!抱歉!

32

健:沒關係啦!

33

茗:先打電話給他(黃安鎮)。

34

健:(房子)是黃安鎮出租給妳(羅)嘛!那 黃玉如

黃鎮村、黃XX

35

羅:因為那個時候……

36

健:他們都有持分。

37

羅:當時我是和黃安鎮簽約。

38

健:那你先打電話,我先幫你問一下要如何處理。

39

羅:這個拍賣何時要拍賣?

40

健:那天來貼公告即代表封條不能撕,後面法院要

等鑑價,公司或其他人會買下來。

41

羅:那間是持分,有四個人。

42

健:可是我們可以買啊!

43

羅:喂!黃先生,因為法院人來了,那天…….

44

健:是債權人!

45

羅:那天的封條你(黃)有保留起嗎?

46

健:喂!黃先生嗎?我這邊是債權人代表,你還記

  得有欠張建揚新銀國際一筆36萬9嗎?沒有處

  理,對不對?

47

黃:你哪裡啊?

48

健:什麼?

49

黃:你哪裡啊?

50

健:我說你當初有跟一個新銀國際張建揚借了36萬

  9,你有沒有印象?沒有給人家還錢,有吼?

  那我跟你講,現在這邊我們那天已經來做查封

  了,封條剛剛在現場詢問羅……?

51

羅:羅婉珍。

52

健:羅婉珍小姐,羅婉珍小姐說她已經將封條撕掉

給你,那封條上面有很明顯的告知:如果撕毀

封條是觸犯刑法的毀損封條罪,這是刑法喔!

53

健:我們現在請羅小姐打給你,你封條還留著還是

  丟掉了?你回來一趟吧,我們等一下可能要上

警察局了,你那邊的工作要先告一段落回來一

趟。這事蠻嚴重的哦!你那邊回來要多久?五

點多,有點太晚了,你現在先趕一下好不好?

那我問你一下。你在哪邊工作?你說哪裡?吼

新營哦!我問你一下哦,張建揚那一條債務,

你有沒有要處理?

54

黃:我要……討論一下!

55

健:什麼討論,現在已經走到查封了,沒關係,你

反正你也沒能力處理,是嗎?

56

黃:目前沒辦法。

57

健:沒關係,那我們就是走後續房子查封拍賣。

58

黃:我跟他(張建揚)很好啊!

59

健:你跟他很好,不關我們的事,現在債務已經轉

到我們公司處理,所以直接走拍賣程序了,你

沒有能力沒關係。

60

黃:你不要再打電話給我了。

61

健:那不用了,不用了。我電話還給羅小姐!阿他

(黃)沒能力處理,你回去拿租約吧!等一下會

問問我們的律師,看要去警察局還是怎麼做。

這個毀損封條罪…… 姐仔 ,妳先去拿租約,我

在旁邊等妳,我打電話。

62

羅:那你等一下,我回家拿。因為當初打契約的時

候,我……

63

健:沒關係,大姐,你先幫我準備合約吧!如果等

一下我們有後續可能要轉到警察局去了,沒關

係,你先忙,你先忙,你留個電話。

64

羅:老公,我先回去!

65

羅:你(健)這裡坐一下啦!

66

晋:姐仔,向你留個電話!

67

羅:我的電話0000-000000。

68

羅:你先坐一下吧。

69

羅:阿,我就是不知道嘛!不過,我撕掉封條後有

  告知屋主。

70

茗:沒關係,你先去拿租約,租約拿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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