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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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06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林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60,290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0.24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

2.595%

(一)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4日止,按0.2595%計算之違約金(二)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519%計算之違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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