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劉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0,383元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6.41

(一)自112年2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6.4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二)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按利率6.54%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三)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6.54%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002

206,562元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6.29

(一)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6.29%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二)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6.4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三)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按利率6.54%之一成計算之利息,(四)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6.54%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6.41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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