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劉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0,383元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6.41
(一)自112年2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6.4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二)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按利率6.54%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三)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6.54%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002
206,562元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6.29
(一)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6.29%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二)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6.4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三)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按利率6.54%之一成計算之利息,(四)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6.54%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6.41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