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70號
原 告 鄭銘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曉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