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敏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續字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姚敏莉對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違反規定復工,處拘
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拆除時間通單」,更正為「拆
除時間通知單」。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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