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語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語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於汽(機)車過戶登記書「 黃育才 」之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
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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