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徐明玉 被告晉鑫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瓊娟 被告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素芬 被告 劉木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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