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債務人 范歆卉 即 范歆苡 即 范心怡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記載無,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機車車籍資料等﹞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2年內之其他財產收入如基金、股票等,及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