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戊○○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