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