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乙○○
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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