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三號)專科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壹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下午六時許,在新竹縣○○鎮○○里○鄰○○路○○巷○○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二十一時,在上址查獲,並扣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個(內含海洛因淨重0.0一公克)及注射海洛因之針筒三支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八一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警查獲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只(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一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海洛因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前揭扣案之殘渣袋一只,內含疑似海洛因之白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含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淨重0.0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六二六0七七七0號檢驗通知書附於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三號偵查卷宗內第四十二頁足憑,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