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2號
100年度訴字第30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勇選任辯護人李國源律師被告蕭文逸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欄內關於陪席法官之姓名,應由「胡芷瑜」更正為「林秉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欄內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誤植為胡芷瑜,與審判筆錄、判決原本有關陪席法官之記載不符,僅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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