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上訴人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之1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被上訴人 李秀珍
林西江
林建宏 被上訴人軒誌製革實業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8,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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