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煌 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5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通行道路坐落面積(即坐落臺中市○○區○○段後壁厝小段第729之1地號土地上、面積約13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計算;計算式:135×4700=634500】,業據原告提出陳明系爭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實測前估算)之101年2月1日民事陳報狀、同年月8日民事陳報狀併附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各1件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